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受贿。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近年来,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时有发生,比如,通过巧立名目、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滥发钱物等,针对此类隐形变异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精准定性量纪。
实践中,存在“中间人”的行受贿犯罪事实较为常见,有的“中间人”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甚至从中截取贿赂,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准确评价“中间人”的行为性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类监督主体的领导和统筹,确保党的领导和监督一贯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努力取得更大成效,确保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落地落实。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特定关系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收受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对于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物品(如车辆、奢侈品等)后,又以退还实物但收取现金的方式实施受贿的,应如何精准认定受贿数额,值得关注。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当前,行受贿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权钱交易链条被不断拉长,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领导干部转任新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不法商人“投资”、待履新后帮其谋利但没再收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