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作为“革命的土地、英雄的土地,‘新中国从这里走来’的土地”,在中国共产党105年的奋斗历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书写了最恢宏史诗的精彩篇章。
塞罕坝林海三代塞罕坝机械林场建设者用60多年的接续奋斗,在一片接近荒漠的土地上种出百万亩人工林海,创造了世界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的奇迹。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感人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其中有这样一段话:“55年来,河北塞罕坝林场的建设者们听从党的召唤,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创造了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铸就了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围绕建设现代林场这一目标,林场积极转变传统观念,按照“山上治坡、山下治窝,山上生产、山下生活”的发展思路,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林场建设,在守护好森林资源的同时,稳步改善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建设与民生改善协同推进。
劳动立法运动,是唐山工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第一次有组织的联合斗争,也是冀东地区第一次工人运动高潮的起点。1922年8月下旬,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主任邓中夏,在胜利领导了长辛店铁路工人罢工之后赶到唐山,会同中共唐山地方执行委员会书记邓培,以唐山制造厂为中心,展开宣传发动工作。随后各厂矿的工会组织根据劳动法大纲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酝酿着提出增加工资、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准备发动罢工斗争,从此唐山工人阶级踏上了有组织的自觉斗争的道路。
公款旅游是中央八项规定严令禁止的典型“四风”问题。当前,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得到有效遏制,但此类问题具有极强的顽固性和变异性,逐步呈现公私交织、风腐交织、手段隐蔽等特征,增加了核查取证、定性处置的难度。笔者结合实践,梳理公款旅游案件核查要点,以期为精准甄别、从严查处公款旅游隐形变异问题提供参考。
实践中,有的行受贿双方为逃避组织调查,借助委托炒股、理财等民事行为外壳,通过约定“保底条款”来输送利益,此类案件在行为定性、受贿数额认定上容易存在不同认识,必须厘清认定思路与认定标准。笔者结合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看到亲戚朋友间多有民间借贷,一方把钱借给另一方,既能帮助周转资金,也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收取利息,因此就认为,自己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把钱借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取利息也是合理合法的。
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规使用公款理财、赚取收益,案发后得知自己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还觉得委屈,认为“本金没丢、自己也没贪”,算不上违纪违法,也正是因为这种认知偏差,导致其触碰了党纪国法“高压线”。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在请托人公司以“薪酬”“服务费”等名义收受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财物,此种情形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笔者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党员干部认为,顺手依法办事后收受请托人钱财不是受贿。比如,有名审查调查对象表示,“我是收了钱,但是我没有帮他办违规违法的事,我办的是合法合规的事,为什么算受贿?”实践中,这类疑惑并不少见,原因是认为只要为请托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收受财物就不构成受贿违法犯罪,这种错误认识也容易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走向违法犯罪的诱因。对此,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澄清认识。
实践中,贪污罪往往以共同犯罪形式呈现,有的共犯人对共同贪污的主体身份、行为定性、犯罪数额等问题存在认知偏差,如片面认为自己拿得少、没参与全部行为,应以“分赃多少定责任”,对于这种错误认知,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以澄清认识。
实践中,存在公职人员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代缴“五险一金”的情况,对此,要结合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精准识别其中的权钱交易问题。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其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允许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故意不直接收受财物,也不让特定关系人告知收受财物的具体过程和数额,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如能认定又如何确定受贿数额?
当前,单位受贿行为隐蔽性、迷惑性强,越来越多地借助“行业惯例”“综合服务费”“协调经费”等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如果仅作形式审查,容易简单认定为违规收费问题。
不少贿赂案件中,存在“中间人”代为转达请托、转交财物的情形,由于“中间人”在客观上对促成行贿和受贿均提供了一定帮助,对于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容易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