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违纪的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笔者梳理《条例》总则与分则相关条文,结合实践谈谈如何理解把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时间跨度大,发生次数频繁,手段较为隐蔽,需准确定性,严肃查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
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收受贿赂手段更趋隐蔽,如以借为名收受或索取好处。
当前,行受贿方式越发隐蔽,特别是以财产性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逐渐增多,手段不断变异翻新。
对党忠诚老实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养。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虚增中间环节型贪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
对比《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纪律处分条例》未规定全面领导责任,《问责条例》未规定直接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较大修改,意在打击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种洗钱行为,同时也正式将自洗钱入罪。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特别程序。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贪腐手段、腐败形式出现的变异、升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调取审查调查对象主体身份证据材料是执纪执法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