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近年来,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时有发生,比如,通过巧立名目、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滥发钱物等,针对此类隐形变异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精准定性量纪。
实践中,存在“中间人”的行受贿犯罪事实较为常见,有的“中间人”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甚至从中截取贿赂,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准确评价“中间人”的行为性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类监督主体的领导和统筹,确保党的领导和监督一贯到底。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努力取得更大成效,确保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落地落实。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特定关系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收受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对于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物品(如车辆、奢侈品等)后,又以退还实物但收取现金的方式实施受贿的,应如何精准认定受贿数额,值得关注。
实践中,“以租为名”的受贿行为较为隐蔽,意图通过形式上合法的租赁关系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双方的主观故意以及租赁关系的真实性等,精准予以处理。
当前,行受贿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的特点,权钱交易链条被不断拉长,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领导干部转任新岗位前接受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不法商人“投资”、待履新后帮其谋利但没再收钱的情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如何定性处理,在第九条分两款作出了规定,第一款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可简称为“及时退还或上交”情形;第二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可简称为“被动退还或上交”情形。
实践中,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