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出资构成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国有控股、参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因经营规模等因素未设立党委(党组),只设立党支部(党总支),经企业党支部(党总支)研究任命的管理人员是否为监察对象,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让特定关系人出面接收、保管受贿款的情况,对于特定关系人如何定性处置,值得思考。
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顽固性,实践中,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还屡有发生,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露头就打、准确定性、严肃执纪。
本书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进行全面梳理,根据不同的作案手法和特征总结归纳出15类50种案件类型,结合107个具体案例,详尽阐释了每一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的行为表现、争议问题、认定思路和取证重点,为办案人员精准认定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思路与方法指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实践中,少数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了私情私利,欲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往往采取提前跟班子成员打招呼、定调子、做授意,再召集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的方式,将公款出借给他人,企图逃避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安排请托人将财物给第三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该财物,但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常存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同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两个仍然”的科学判断,旗帜鲜明澄清错误认识、廓清思想迷雾,为我们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劲动力。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逃避调查,在收受贿赂时不收受现金,而是通过其他形式达到权钱交易目的。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私营企业主免费将房产租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使用,以实现利益输送,对此要精准识别行为性质。
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部门,要带头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再加力再冲锋,坚定信心恒心决心,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一体推进正风反腐,强化系统观念,树立整体思维,把准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深挖细查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风腐同源、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特征,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从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战略高度,以高远的历史眼光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深刻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对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