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条文对照表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收受贿赂手段更趋隐蔽,如以借为名收受或索取好处。
当前,行受贿方式越发隐蔽,特别是以财产性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逐渐增多,手段不断变异翻新。
对党忠诚老实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也是党员干部最重要的政治素养。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虚增中间环节型贪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
对比《纪律处分条例》与《问责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纪律处分条例》未规定全面领导责任,《问责条例》未规定直接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较大修改,意在打击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种洗钱行为,同时也正式将自洗钱入罪。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特别程序。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贪腐手段、腐败形式出现的变异、升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不同违纪行为,《条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分析。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调取审查调查对象主体身份证据材料是执纪执法的基础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西柏坡我来过多次,每次都怀着崇敬之心来,带着许多思考走”,强调要“始终做到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实事求是、一心为民”。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必须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
有效惩治腐败,既需要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需要严厉打击下游的洗钱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作出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行受贿手段也日益隐蔽多样。
不少贿赂案件中,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存在“中间人”,“中间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但双方关系密切、彼此信任。请托人了解到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后,为了完成谋利事项,找中间人帮忙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活动经费”,中间人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帮助完成请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