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贿赂案件中,存在“中间人”代为转达请托、转交财物的情形,由于“中间人”在客观上对促成行贿和受贿均提供了一定帮助,对于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容易存在分歧。
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真实出资购买车辆,出租给管理和服务对象后收取高额租赁费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党员干部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授意下属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受回扣,自己则隐居幕后、不直接经手财物,在接受审查调查时以“为了用于单位开支”为由企图减轻个人责任。
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接受捐款数额作为考核相关社会救助团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个别社会救助团体为了取得考核靠前名次,在考核工作中搞虚假捐款,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花钱请托案外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立功线索、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进而将虚假立功证明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形时有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要求,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实践中,有的违纪行为呈现“复合化”特点,表面上看可能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不同条款,容易导致在违纪行为的性质把握和条款适用上出现认识分歧,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商业机会型受贿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行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精心设计、掩饰伪装权钱交易行为,利用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对此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识别行为性质。
实践中,村干部既可以从事本村土地临时占用补偿相关工作,又可以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相关工作,在这些工作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涉嫌不同罪名,要准确区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