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当前违纪违法行为也改头换面,呈现出隐蔽化、间接化等特点。比如,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获取的商业机会交由他人实施,并将获利据为己有,对该类行为如何认定?这就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把握纪法罪界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实践中,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同时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往往存在交织,因而在认定上往往会产生混淆。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