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问责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日报道了驻人社部纪检监察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积极做好受处理党员干部后续教育工作,让曾经“跌倒”的党员干部“重新站起来”的有关举措和成效。
有些岗位,职业特点鲜明,职业要求严格,底线不容踩踏,如教师的品行、军人的纪律、医生的责任、法官的公正。而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最不能缺少的,就是忠诚基础上的廉洁与担当。
监委成立前,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原监察机关按作出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处分。
监察法第十六条对监察机关管辖原则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对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监察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工作或生活中,少不了办这事办那事。在不少人看来,办成与否、顺利与否,关键看有没有管事、有权的熟人,却未必看合不合规、该不该办。一些老百姓这样想似乎不无道理。因为在有的地方、有的人那里,私谊大于公权,公权得为交情让路。
习近平同志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年来,马克思主义在世界上得到广泛传播。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监察法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中,第四类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这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了哪些人?
作为第三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有了监督、调查结果后,监察机关下一步该如何履行处置职责呢?对此,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监察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并对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二类监察对象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与“世界之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之治”。过去40年,这个人口占世界近1/5的国家不仅人均GDP提高了150多倍,还以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先进理念,以“一带一路”“金砖+”等务实举措,成为不确定的世界洋流中稳定的灯塔。
人常说,性格决定命运。自律算不算是一种性格,姑且不论;但可以肯定地说,领导干部缺乏自律或放松自律,以致发展为随心所欲,那就啥都不用说了,堕入深渊、身败名裂是必然归宿,不会有第二种结果。
监察法规定六类监察对象,第一类就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你知道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具体都包括了哪些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