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作为问题线索的4类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本质上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能够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对于落实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并就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作出具体规定。(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关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业务知识新需要,适应改革条件下新的纪法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中国方正出版社组织编辑出版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南丛书》。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查办腐败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也是增强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强化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要求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第一款规定的是问题线索4类处置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作出了结反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等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将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此次《规则》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将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其作为掌握干部廉政情况、加强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能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监督执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内部制约做法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要求,有利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