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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性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消极处理的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5-21 08:54:13

当前,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执政根基。也要清醒看到,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顽固性,实践中,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还屡有发生,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露头就打、准确定性、严肃执纪。

有这样一起案例。樊某,中共党员,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樊某在日常检查B县某水洗砂厂环保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发现该企业砂石原料未苫盖、物料乱堆放、扬尘四起等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后樊某以扬尘污染较难治理为由,未按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停业整顿,仅口头告知立即整改,未再督促落实。2024年5月3日,有群众反映该企业扬尘四起、粉尘弥漫,造成空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身心健康,损害周围大片农作物生长,群众生产生活深受其害问题。樊某收到群众反映后,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仅让执法队员口头告知企业整改到位,并做好检查记录,后一直未跟进落实整改。同月7日,有群众再次反映该企业扬尘污染让周边群众深恶痛绝,当地政府却置之不理等问题。樊某得知后,仍以难治理为由无动于衷,让执法队员再次电话通知企业苫盖好砂石原料,便以已下达整改通知应付了事。直至同月11日,B县纪委监委对群众反映该企业污染问题进行调查时,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才对该企业环保问题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

本案中,对于樊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环保问题,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予以定性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扬尘污染等环保问题上,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群众纪律,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予以处理。樊某不敢动真碰硬、作风飘浮、消极应付,本质上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应当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定性表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樊某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且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准确区分违反群众纪律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均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遵循的行为准则,都要求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但两者又有区别。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与工作纪律相比,群众纪律在规范党群关系、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方面更具直接性和针对性。判断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是否违反群众纪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把握:一看工作性质,是否涉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或群体性问题;二看主观认识,是否明知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仍消极应付、不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三看客观表现,是否属于群众合理诉求,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不给解决;四看侵害客体,是否侵害了群众感情、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本案从表象上来看,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扬尘污染等环保问题,可能违反工作纪律。但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在群众多次反映企业扬尘污染等环保问题后,樊某明知扬尘污染影响群众健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给予企业行政处罚并停产整顿,但其却消极应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没有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心上,导致群众对当地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表面上看是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工作纪律,但究其本质和后果,是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樊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2018年9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明确了重点整治的四个方面和12类突出问题,其中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重点整治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等等。执纪执法实践中,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观认识上是否存在政绩观扭曲、责任心缺失,不敢动真碰硬、懒政怠政、敷衍应付的思想;二是客观表现上是否存在作风飘浮、虚于应付,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的问题;三是后果影响上是否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了对一个地区或系统的损害。

本案中,樊某在群众多次反映企业扬尘污染问题后,不愿直面问题、不敢动真碰硬,让执法队员当“传话筒”,仅电话通知企业苫盖好砂石原料,便以已下达整改通知应付了事,以形式代替落实,不实际行动,工作浮在表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扬尘污染问题漠不关心、消极应付,暴露出其政绩观存在偏差、宗旨意识淡漠,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本质特征,应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定性表述。在条款适用方面,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山西省永济市纪委监委 李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