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党员干部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间放贷活动,在很多情形下涉及违纪违法问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厘清纪、法、罪的边界,做到精准定性、稳妥处置。
一些行受贿案件中往往存在中间人,他们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之间居间联络,或者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帮助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后请托人支付一定好处费让中间人转交。
实践中,有的行贿人为了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好处,不直接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是先委托国家工作人员代为出资购买贵重物品,再多“还”给国家工作人员代为出资的钱款,并顺便将其中部分贵重物品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情形下,对于犯罪对象和受贿数额的认定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遇到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违规吃喝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多个条款对违规吃喝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第一百一十六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实践中,有的请托人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邀请其参与自己开发的项目投资,在此过程中,请托人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国家工作人员以房产作抵押担保,请托人将获取的贷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款,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如构成又如何认定受贿数额,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某,甲市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某和李某因工作相识,此后二人有一定的交往并逐渐熟悉。李某在甲市法院有诉讼代理业务,但李某从来没有请托王某利用职权为其代理的诉讼案件提供帮助。
《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践中,党员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存在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接受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全面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受贿。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实践中,存在“中间人”的行受贿犯罪事实较为常见,有的“中间人”深度参与行受贿过程,甚至从中截取贿赂,对于这种情形如何准确评价“中间人”的行为性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近年来,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时有发生,比如,通过巧立名目、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滥发钱物等,针对此类隐形变异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精准定性量纪。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特定关系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的,对于收受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对于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物品(如车辆、奢侈品等)后,又以退还实物但收取现金的方式实施受贿的,应如何精准认定受贿数额,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