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含义,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安排请托人将财物给第三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该财物,但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
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常存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同认识。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逃避调查,在收受贿赂时不收受现金,而是通过其他形式达到权钱交易目的。比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私营企业主免费将房产租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使用,以实现利益输送,对此要精准识别行为性质。
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一体推进正风反腐,强化系统观念,树立整体思维,把准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深挖细查不正之风背后的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风腐同源、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特征,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
党员干部的亲属违规收礼,该党员干部可能触犯哪些纪法条款,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亲属违规收礼,大多系党员干部授意、指使,亲属只是党员干部收礼的“工具人”,故可一律视为党员干部本人违规收礼,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七条处理。
在部分受贿案件中,为掩盖不法犯罪行为,有的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合意,收受行贿人所送房产但不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后对房产实际使用,对此情形能否认定受贿既遂,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有的受贿人在收受行贿人所送房产后,为追求更大面积的房产,通过将之前所收房产置换给行贿人要求换取价值更高的房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种情形如何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容易存在不同认识。
实践中,有的城市针对进出属地港口的货运卡车实施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但在此项惠民政策落实过程中,少数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好处,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对于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其性质值得思考。笔者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对象共谋,由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行政管理对象拨付财政资金,后再向拨付对象要回一部分拨付款,这类情况下,拨付对象一般也是请托人,对此,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还是贪污?笔者认为,应从双方的犯意、财物性质是否转化、谋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制定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对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作出新部署。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随着权钱交易手段不断翻新升级,腐败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观方面变得概括化、模糊化,客观方面表现得间接化、隐身化,给行为性质认定带来困难。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入刑,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实践中,对于自洗钱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数额等认定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互涉案件的范围。从职能管辖的角度来说,监察机关管辖的101个罪名中,有的是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如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只能由监察机关管辖。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对第一种形态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责令检查”等处置方式。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检查”也是监察机关进行处置的方式之一。笔者结合实践,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理解和适用“责令检查”谈几点认识。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看似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掩盖非法牟利目的,在具体认定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剥离其“市场交易行为”的外衣,还原其最终获利系依赖公权力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