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调查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加强统一领导。为此,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监察法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中,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究竟包括了哪些人?如何正确理解它的涵盖范围?
为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在办理监察事项时具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的,监察人员应当回避。对此,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监察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了哪些人?
为鼓励被调查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那么,什么情形下可以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监委成立前,对原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原监察机关按作出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解除处分。
监察法第十六条对监察机关管辖原则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对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监察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监察法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中,第四类为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这些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了哪些人?
作为第三类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