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有时会存在这种情况,受贿人不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去帮助自己完成某个特定事项,请托人为完成这一事项花费了钱款,但受贿人对具体过程及费用数额等并不具体知情,这种双方之间请托事项不确定、输送利益不直接、数额只有概括性故意的情况下,对于能否认定受贿、受贿数额如何确定等存在争议。
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单列一款予以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
在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靠企吃企”,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国有资产,时间跨度大,发生次数频繁,手段较为隐蔽,需准确定性,严肃查处。
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