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六条也规定了审理部门退查的情形和要求。因此,审理部门退查工作系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如何规范高效开展退查工作至关重要,应充分注意。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自述违规收受的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纪检监察机关未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予以登记上交”,由此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对不能认定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作登记上交处理的情形。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党和事业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党的伟大自我革命的重大战略思想,系统回答了更好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引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把反腐败向纵深推进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要准确把握在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任务,弘扬党百年奋斗形成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作风,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