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如何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有哪些论述、观点可资借鉴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指出,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落实全会部署,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新态势,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持续深化标本兼治,丰富完善“三不”一体推进有效载体,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列举方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强调对有关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释义】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以及严肃追责的规定。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