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系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根据《意见》规定,委托理财型受贿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的,二是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期权腐败”具有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点,为对其监督定性、量纪定罪带来一定困难。
行受贿犯罪中,贿赂双方有时会依托中间人居间交换信息、相互引见、沟通关系、撮合条件。
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实践,浅谈在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中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是其行使申辩权利的体现,也反映了其态度和认识。
房产作为不动产,兼具使用属性和价值属性。因房产的价格普遍较高,通过收送房产实现利益输送逐渐成为贿赂犯罪的常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外乎两类:故意和过失。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更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
模糊性是语词的常见属性,客观地存在于语言当中。在法律领域,模糊语词的运用比较常见,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陈卫文多次以借款收息、债权转让方式掩盖受贿之实,如何精准甄别?
判断是否系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过分拘泥于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形成机制、形成程序。有观点认为,单位作为拟制人格,必须要有集体决策来体现单位意志,没有单位意志就没有单位犯罪。
扣押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依法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于收集被调查人的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材料。
实践中,查准账是发现违纪违法或涉嫌贪污挪用等犯罪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要善于从异常的会计资料中发现疑点。
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