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未收回的债权能否认定为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渎职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因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实践中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处置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2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已与其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户年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