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2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已与其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户年检资料。
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A区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徐某违规将其个人吃喝所产生的费用,以开展敬老活动为名在村集体资金中报销。
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冻结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档烟酒、金银制品等财物的情况,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但是由于时间因素,一些财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出现毁损或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