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的问题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开展市县一级巡察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市县一级巡察监督,必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形成持续震慑,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末梢”。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的大局。如何创造性地抓好科研领域的监督执纪工作,实现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有机结合,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王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2015年12月,B市纪委对王某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对其采取审查措施。2016年10月,B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新一届市委委员,王某未当选。截至当时,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尚未审议王某严重违纪案。
巡察谈话是巡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但巡察谈话不是纪律审查,更不是司法调查,在实践中,谈话人员要对巡察谈话有准确的定位,把握谈话的态度、方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