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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热点思考 | 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2022-11-2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庄严宣告:“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于推进派驻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2022-11-2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接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代理人”类腐败案件涉及的罪名探析

2022-11-16

实践中,一些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商人在“前台”负责“赚钱”,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为商人大肆提供帮助,做“影子股东”,此类案件中,商人实际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理人”,俗称“白手套”。

不同身份主体共同实施违纪行为怎样处理

2022-11-1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违纪的概念及处分原则。共同违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员共同故意实施违纪行为。

业务论坛 | 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综合发力

2022-11-1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一起学审理|如何高效开展纪法学习

2022-11-14

策划拍摄制作:黄辉胡思远张东岳等特别出镜:张思尧。

从严处理共同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等问题

2022-11-09

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亲”“清”不分的典型表现。经个人错误决策,单位多人共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在量纪处理上应重点关注决策者。

不同谈话阶段的笔录制作要点

2022-11-09

实践中,审查调查谈话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程序性谈话阶段、突破性谈话阶段、巩固性谈话阶段,以及深挖性谈话阶段、补充性谈话阶段。

加强检举控告情况综合运用

2022-11-09

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加强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能够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决策、履职提供扎实的数据服务和基础支撑。

准确高效审核涉案财物处置意见

2022-11-09

审核涉案财物处置意见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监管机制日臻完善,作案手段也日趋复杂隐蔽,涉案财物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对准确、高效审核涉案财物处置意见工作提出新要求。

准确把握非法取证调查核实程序的相关规定

2022-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 鼓励和帮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

2022-09-08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准确把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2022-09-08

依规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是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以线索管理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

202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四:地方纪委监委参照执行需注意什么

2022-08-31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参照执行。

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三 如何精准定性表述和适用条规

2022-08-24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

2022版审理文书适用问题解析之二 适用审理文书需着重注意什么

2022-08-17

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流程及文书规范》(中纪厅〔2022〕3号,以下简称《流程及规范》),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业务论坛 | 从四个方面做实思想政治工作

2022-08-17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既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的具体检验。

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的区别与衔接

2022-08-17

指定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重要补充形式,在监察执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运用也较为广泛。但实践中也存在对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混淆不清、不能准确适用等问题,这就需要厘清监察指定管辖与司法指定管辖的关系,把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起来。

准确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几种特殊情形

2022-08-10

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就难言“权”与“钱”之间具有可交易性,自然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受贿犯罪。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一般表现为对财物的实际占有,但特殊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未实际占有财物,却仍可视为收受了他人财物,进而构成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