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求“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发生明显有利于对方的购销活动,或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已经掌握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法立案调查。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过程中,一些贪腐分子涉案金额不大,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