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审查调查| 通报曝光 | 巡视巡察| 信息公开| 廉政教育| 媒体聚焦| 学习园地
所在位置:首页>学习园地>
为在考核中排名靠前搞虚假捐款的违纪性质认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04-01 08:56:46

实践中,有的地方把接受捐款数额作为考核相关社会救助团体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个别社会救助团体为了取得考核靠前名次,在考核工作中搞虚假捐款,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遇到的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2024年12月,董某任A省B市某社会救助团体党组书记期间,为在A省某社会救助团体组织的2024年度工作考核中取得靠前名次,安排与其私交较好的B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B市某旅行社副总经理李某、朋友刘某和王某以捐款名义向B市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转款共计604万元。2025年1月,A省相关考核工作结束后,董某又将该604万元退还上述4人。2025年1月,B市某社会救助团体获得A省相关考核二等奖。

本案中,对于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的行为与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没有本质区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应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董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的主要违纪手段是通过给相关公司负责人和自然人摊派虚假捐款任务,造成的后果是相对人资金周转上的负担,根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董某此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向群众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第三种意见认为,董某在年底考核工作中违反考核制度规定,搞形式主义,进行虚假捐款,欺骗上级,借款后短时间又退还给出借人,未给出借人造成较大损失,综合考虑董某的主观认识、客观行为以及后果影响,根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董某此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考核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董某弄虚作假是为了获得工作考核靠前名次这一非财产性利益,不是为了获取财产性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侵害的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出借人的钱款使用权。本案中,虽然董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前述后果的发生,就借款这一行为来看,具备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借款只是董某的手段行为,不是其目的行为,董某的目的是通过弄虚作假获取工作考核靠前名次这一非财产性利益。因此,认定董某违反廉洁纪律从客观违规层面和主观有责层面均无法实现全面评价。

董某的行为与违反群众纪律条款保护的客体存在本质不同,不符合《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董某借款的对象均为与董某存在私交的熟人和朋友,这与侵害不特定对象利益的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存在本质不同。此外,董某除了借款行为之外,还制造捐款的假象,并骗取了工作考核靠前名次,这些行为是认定违反群众纪律所无法覆盖和评价的,如认定违反群众纪律,会导致违纪行为评价不充分不全面。

董某违反考核工作制度规定,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应评价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形式主义,这样更能体现其行为本质,做到主客观相一致、错责相当。从违规性方面看,董某违反考核工作制度规定,通过虚假捐款欺骗考核组,骗取靠前名次,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考核秩序,也损害了A省其他单位的考核利益,客观层面的违规性、危害性显而易见。从有责性方面看,根据党章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董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却故意追求虚假政绩,违背基本义务,搞虚假捐款,是典型的故意违纪行为,为此应当承担党纪责任。

综上,董某违反考核工作制度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应评价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处理。(李哲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