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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处理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11-12 08:51:13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紧盯联系服务群众中不担当不作为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深入田间地头、生产车间、服务窗口等基层一线开展监督,压紧压实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相关责任,推动党员干部改进工作作风,主动对接群众诉求、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以作风建设实际成效守护群众切身利益。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峨溶镇峨溶居委会大坪茶园走访了解有关情况。 胡程 摄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指出“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带头走好群众路线,把心系群众、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难事办妥”。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立纪沿革】

2003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及以上损失的应给予相应处分。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一百零八条将上述条文中的“能解决而不解决”修改为“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表述更周延,并新增第(二)项至第(四)项的内容。2018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增加“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的表述,使规定更加明确,并新增第(五)项“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兜底条款。2023年修订《条例》时,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新增“慢作为、假作为”的表述,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认真解决好群众的事,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的客观行为。本条分五项,规定了以下情形。

其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有的党员、干部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在其位不谋其政,表面上“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任凭群众干着急,仍无动于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本行为要求“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实践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能以违纪行为论处。

其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对群众诉求不上心、不尽力,遇到事情绕着走,遇到责任就撇清,虚以应付,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必须坚决反对。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也强调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对诉求不符合政策的情形,不能适用。

其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对待群众讲不讲感情,是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宗旨意识牢不牢的重要体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指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以‘官老爷’自居,面对群众居高临下,门难进、脸难看;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这表面上看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在作祟。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防止泛化,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笑容”“回答简明扼要”,就轻易认定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关键要看其对群众的真实态度,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不能断章取义、轻易下结论。

其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主要是指有的党员、干部责任心不强,落实政策缩水走样,干事汇报两张皮,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上级、欺骗群众。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有的逃避群众监督,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必须严肃处理。

其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是兜底条款,但也有标准,不能什么都往里面放,导致认定泛化。“不作为”主要是指不履行职责,比如擅离职守,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乱作为”主要是指不依规依纪依法或者超越职权办事,比如该这么办却那么办,损害了群众利益。“慢作为”主要是指表面上在执行公务处理问题,实际上却消极应对、处理缓慢、效能低下、拖拖拉拉、延误时机,对可以及时办理的事项久拖不办、遇到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待观望。“假作为”主要是指表面上积极工作为群众解决问题,实际上却是装装样子,做表面文章,没有实际履行职责,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或推动工作。

其次,须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损害群众利益等后果。“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主要是指,破坏党的形象,破坏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群众利益”主要是指,耽误群众生产、生活等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这些后果,须与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要全面综合进行考量。仅有不当行为,没有产生这些后果的,不能适用本条,但可能会因“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本条规定“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区分情节轻重,一般根据耽误群众生产、生活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解决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量。

再次,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准确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直接作出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决策,交由具体实施人员执行,该党员领导干部仍应负直接责任。

二、有责性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党员、干部明知群众诉求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在解决群众问题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者在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等,仍希望或放任上述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本违纪行为。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与在办理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的区别。一是客观行为不同。本条规制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比如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但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系通过作为来达到。二是情节及相应的处分档次不同。本条规定的是“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最高档次系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情节较轻就应给予处分,且最高档次为开除党籍。三是主观故意不同。本条规定针对的主要是党员、干部没有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懒政”“怠政”,漠视群众诉求;而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手段是刁难群众,目的是“吃”“拿”“要”,本质上是借机谋利。如果以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为手段,来达到“吃”“拿”“要”的目的,应从一重,以《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定性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若“吃”“拿”“要”的财物数额较大,也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区别。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本条第(四)项适用于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侵害的是群众利益;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损害的是党的组织制度,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违反了政治纪律。二是客观方面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的行为,而本条第(四)项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但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行为的区别。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本条第(四)项侵害的是群众利益;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侵害的是党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二是客观方面不同。虽然都是采取欺骗、作假的手段,但本条第(四)项可能既欺上也瞒下;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主要是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真实情况,干扰上级决策部署。(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