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分”,是指公职人员行为在符合违法行为基本构成的基础上,其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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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节的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既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 也是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帮助和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