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各地干部群众表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走深走实,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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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