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情节的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既是对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 也是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帮助和挽救。
政务处分法中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是指违法行为人虽已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能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对查处他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了重要贡献。
今年是闽宁协作30年。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推动这一伟大实践,创造了“干沙滩”变“金沙滩”的人间奇迹,开辟了东西部协作的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九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政务处分法中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在有关机关初核前交代自己应受政务处分的问题,或者在有关机关初核和立案审查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有关机关未掌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