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2024年修订的《条例》新增的内容。
2月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复信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通伦,共同宣布将2026年确定为“中老友好年”并启动系列庆祝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第14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3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对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部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