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张陆、武飞、张洪章同志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献身崇高事业的时代先锋,是探索宇宙、筑梦太空、建设航天强国的标兵模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委员长会议1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赵乐际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8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