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出自《礼记·大学》,意即为政者要以人民所喜爱为喜爱、以人民所憎恶为憎恶,人民喜欢的就提倡、发扬,人民厌恶的就抵制、杜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受请托人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利用与受请托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受请托人亦具有报告和登记义务,但如插手和干预的系市场经济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且受请托人接受请托后为请托人谋取私利或者违背原则选人用人的,只需依照《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受请托人的党纪责任,不再依照《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