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5-29 16:36:03
基本释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强调“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规定了履行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修订《条例》时,将该条文由“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失职违反的是政治纪律,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修改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
有关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责任内容、责任落实以及监督追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纪律要求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完善,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单位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但从监督执纪发现的问题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