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5-30 11:10:1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此条是关于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
有关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将“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列为党的一项基本任务;第三十六条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专门强调“持原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得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规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
主要表现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态度暧昧、不敢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制止不制止,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模糊是非界限,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这些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