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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沧州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9-12-27

1.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付京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付京先后10次收受两个地产项目负责人赠送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2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7年、2018年,付京两次接受地产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宴请。付京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9年8月,付京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沧州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典型问题

2019-05-17

1.沧州市高新区李庄子小学校长范永生超面积占用办公用房问题。 李庄子小学校长范永生与教学主任李静(非党员)超面积使用一间办公室,同时范永生还违规占用一间面积为36平方米的小型会议室。2019年4月,范永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静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沧州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9-01-02

海兴县小山乡西侯村党支部书记姚国玉等人虚开发票列支招待费问题。

沧州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12-10

1.献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原主任崔国联私车公养等问题。崔国联任献县国教办主任期间,在2015年先后两次用单位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共计花费474.6元...

沧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问题

2018-09-30

沧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赵振江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问题。

沧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问题

2018-06-19

海兴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王金新办公用房超标问题。王金新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王金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办公用房超标面积已按标准清理整改。

沧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05-11

1.沧县马连坦中学校长孙健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孙健办公用房面积为29.5平方米,超出规定标准。孙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沧州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典型问题

2018-03-23

吴桥县曹洼乡大张村党支部书记王志国大操大办其子婚事问题。

沧州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01-31

沧州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沧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7-12-28

沧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沧州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7-12-05

盐山县卫生计生局主任科员王云飞办公用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2017年6月,王云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沧州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7-06-30

泊头市人民法院齐桥法庭庭长张双岭公车私用问题。张双岭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到饭店吃饭。2017年5月16日,张双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沧州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7-06-08

海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副中队长赵昌禄公车私用问题。

沧州市纪委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7-04-11

黄骅市住建局公务接待超标准陪餐问题。黄骅市住建局副局长李伟在分管接待工作期间,公务接待中两次安排陪餐人数超过规定标准。2017年2月6日,黄骅市监察局给予李伟行政警告处分。

沧州市通报四起典型问题

2017-01-24

河间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主任侯伯泉违规大操大办其女婚礼问题。2016年10月6日,侯伯泉女儿婚礼使用婚车20辆;10月9日举办回门宴酒席18桌,收受了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退休职工共11人的礼金。

沧州市通报四起典型问题

2016-12-28

1、沧县国税局杜林分局分局长李金锁,操办其母丧事期间,违规收受辖区内企业礼金9500元,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责令退回礼金。

沧州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6-09-01

沧州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沧州市纪委监察局通报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件

2015-09-06

近期,沧州市纪委监察局对全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情况进行突查暗访,查处了一批顶风违纪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警示教育效果,传导压力,强化责任,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检查处理情况,对其中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这12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沧州市纪委监察局公开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典型案件

2015-04-10

近日,沧州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谈话处理。。

沧州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4-10-21

1.河间市看守所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8月13日,受所长张庆增指派,会计槐某乘坐看守所司机左某驾驶的警车办理公务期间,槐某让左某为其接送孩子。河间市看守所公车私用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此,看守所所长张庆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河间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庆增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