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9月1日。《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与2016年印发的《条例》既一脉相承,又深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根据本条规定,《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问责的监督,是整个问责制度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
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对申诉作出了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第一,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第十四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问责决定机关对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决定后,还需要其他机关、单位作出相应衔接、匹配处理的,比如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