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某区副区长A某任职几年以来,放松了对自己各方面的要求,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借生病住院、逢年过节之机,大肆收受礼金,甚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规定。
某区监察机关对该区某事业单位公职人员A某(非中共党员)涉嫌贪污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调查,区监委认为A某涉嫌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后,决定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某市即将召开新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会前按照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部署,已经按照程序产生了相关候选人的建议人选。
某市纪委监委经过初步核实,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涉嫌严重违反党纪和受贿犯罪的市水务局副局长A某进行调查,并经省纪委监委批准后于3月27日对A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是关于纪委监委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的明确规定。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主要是指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