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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花扶贫款 查你没商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7-02 08:02:51

    “你们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骗取私分国家扶贫资金,你认为这是什么行为?”

    “违反党纪了,也是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河北省灵寿县纪委工作人员的质询,挪用私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当事人南寺村党支部原委员李贵生,一再表示悔不当初。

    暗箱操作,村干部沆瀣一气私分扶贫款

    灵寿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南寺村是有名的贫困村,被查出问题的这笔款项,正是南寺村2014年度“板栗种植、核桃种植挖水平沟”专项扶贫款。

    “2014年上半年,县扶贫办批给我们村20万元核桃板栗专项资金。当年10月,时任村委会主任闫瑞峰召集我们几个村党支部委员去他家里开会,商量这个项目怎么办。”

    李贵生回忆,留下10万元专项扶贫款作为村集体收入,是会议当场决定的,而剩下的10万元,当时计划由承包商安排。“会上还决定说谁找承包商都可以,只要对方有施工能力就行,找到了就给闫瑞峰回个话,再签订一份施工合同。”

    开会回来的路上,李贵生和村党支部委员闫闯街边走边合计:这活儿最好能揽过来自己干,就是需要一个名义上的承包人。俩人就去找了某加油站的负责人刘兰风,承诺以后从她这里加油,再给她几百元好处费,刘兰风就答应了。

    随后,李贵生和闫闯街分头找了闫瑞峰和村会计孙书芳,商量“扶贫挖沟的事儿,咱们几个干行不行”。

    4人一拍即合,决定分工合作联手承包下这个项目。闫瑞峰把关,闫闯街联系挖掘机,李贵生和孙书芳负责拟定虚假的承包合同及走账。

    工程完工之后,20万元专项资金很快就拨付给名义上的项目承包人刘兰风。随后,10万元被转到了村委会账上,剩下的10万元在扣除2万元工程款后,结余了足足8万元。

    闫瑞峰大笔一挥,参与承包的4人每人分到了2万元。

    纪委行动,四“蝇贪”破纪违法终受惩处

    2016年年初,灵寿县纪委接到了南寺村村民举报,称闫瑞峰等几名村干部挪用专项扶贫款。

    2016年5月10日,灵寿县纪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6月20日正式立案。

    负责办理此案的灵寿县纪委第五纪工委书记张振合在初核时就发现,案情比想象中更为严重——不仅是挪用,还涉及私分专项扶贫款。

    最初,几个当事人一直声称,被挪用的10万元是为补齐之前村里的“窟窿”(事后查明被用于交医疗保险、村里日常开支、新民居建设欠款等),而剩下的10万元是他们租挖掘机、起早贪黑干工程应得的辛苦钱。“要是包给工程队这价码根本下不来,怎么能算私分扶贫款呢?”

    经过县纪委办案人员反复讲解政策,闫瑞峰等4人逐渐意识到在扶贫专项资金领域,不能“用打酱油的钱买醋”,更不能把钱私揣腰包。在证人证言、票据等大量证据面前,他们还交待了假借他人名义,伪造虚假施工合同、私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事实。

    2016年底,灵寿县纪委作出处理决定,给予闫瑞峰、闫闯街、李贵生、孙书芳开除党籍处分。灵寿县人民法院也分别判处闫瑞峰等4人相应的有期徒刑和数目不等的罚金。

    严明纪律,“雁过拔毛”问题绝不姑息

    南寺村位于太行山深山区,也是灵寿县的重点贫困村,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注。在孙书芳的叙述中,村里几乎每年都会收到数十万元的各种专项款。

    大量的专项资金掌握在手中,身为村官的几人心理都起了变化。在他们看来,基层干部工作太辛苦,起早贪黑,忙里忙外,收入还不高。因此,“雁过拔毛”、想办法在项目款里挪一点、套一点、捞一点都不算什么,只要把表面程序做圆满就没大事儿。有了这样的念头作祟,几个人终于把黑手伸向了2014年度的专项扶贫款,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为确保每分“救命钱”“造血钱”都真正用到贫困群众身上,灵寿县纪委开展专项督查,聚焦截留私分、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问题,对于相关问题线索优先查办,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扶贫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为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周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