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申请和复核申请。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和复查申请。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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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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