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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如何给予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08-20 17:40:00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针对同一事实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有利于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内涵和区别

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监督、管理均负有法定职责,政务处分与处分都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措施,共同服务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二者目标一致、功能互补。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不同,政务处分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任免机关、单位给予所管的公职人员处分,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协调衔接。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二者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体现了监督全覆盖的本质要求。

此外,由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职责权限不同,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也不完全一致。在程序、申诉等方面,政务处分执行的是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执行的是公务员法等其他规定。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内在联系

政务处分与处分不是对立的,二者存在许多共通之处。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违法利益的处理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确保了有同样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不因实施机关、单位的不同而受到轻重不同的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之所以要分别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主要是体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协同,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重要内容,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处分,则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属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是给予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置更为合适等因素统筹把握。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分,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情况,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如果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

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同一违法行为,指从其违法构成上看,相关行为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对于生活中看似一个行为,实际符合两种违法行为的特征,且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不能作为同一违法行为。

例如,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渎职违法行为的,依法应当按照受贿、渎职两个违法行为并处。对此种情形,如果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先发现渎职行为,并基于渎职事实给予该公职人员处分之后,监察机关调查发现公职人员有受贿行为,并基于受贿事实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不违反本条规定。

②不能将同一违法行为,宽泛理解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应以同一事实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某公职人员先后5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但其在接受调查时隐瞒了其中的1次,当监察机关基于4次收受礼金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其任免机关、单位发现还有1次收受礼金行为未处理,并对其作出处分决定的,不违反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