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05-20 15:50:23

基本释义
问责,是指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追究监察责任。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问责对象包括哪些?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问责有哪些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中,需注意问责既包括党内问责,也包括监察问责。
党内问责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监察问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如何区分问责和追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将违纪行为有关人员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责是追究直接责任,问责是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重查处直接责任、轻追究领导责任,以致出现问责不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把追责案件纳入问责统计范围,导致问责数据“虚高”;有的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混为一谈,以致追究直接责任中的泛化简单化现象也被当作问责工作的问题,影响了问责的实际效果。需要厘清二者关系,避免将追责等同于问责,保证追责问责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