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04-15 15:26:37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泄露试题”,主要是指将考试的试题向考生或考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人泄露,从而造成试题泄密。
“考场舞弊”,一是指监考人员在考场上向考生告知答案,允许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间互相抄答案,或者为其提供掩护;二是指参与考试的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间互相抄答案。
“涂改考卷”,主要是指将考生的正确答案涂改为错误答案,或者将考生的错误答案涂改为正确答案,或者涂改分数。
“违规录取”,主要是指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使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录取等。
本条规定的行为人
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组织考试、录取工作的党员,包括出题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负责录取的人员等;另一类是参与应试人员中的党员。
“考试、录取工作”范围
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录取工作,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也包括各类学校所举办的各种国民教育的考试,如学校招收新生考试、校内各种考试、专项选拔考试等,还包括企业等单位组织的招聘选拔考试、在职干部和职工的业务考试,等等。
违纪行为表现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将考试试题泄露给考生;有的与考生串通,在考试现场作弊;有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或者使符合条件的考生不被录取等。承担考试、录取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考试、录取工作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