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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03-17 16:48:42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该条款是2023年《条例》新增加的条款,为严格落实勤俭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各项要求划出硬杠杠。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专门部署了“单位食堂反浪费行动”,从机关食堂反浪费、学校食堂反浪费、企业食堂反浪费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纪律要求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人人有责。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食堂采购、做餐、配餐等环节管理粗放,对就餐人员浪费行为不抓不管,餐饮浪费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