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6-02-04 15:39:42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实际中,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如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晓敏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任职期间,对该局负责实施的项目不安排部署、不督导检查,导致336万余元专项资金长期闲置,部分项目实施不力,严重影响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此外,黄晓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相应处分。
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
“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如何区分
同样是落实不力,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在认定中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违纪主体不同。前者的违纪主体既可以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可以是普通党员干部,而后者的违纪主体通常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落实不力的相关决策部署的层级不同。前者落实不力的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单位内部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而后者落实不力的必须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实践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工作中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违纪行为,如果其落实的上级部署不是党中央作出的涉及全局的决策部署,则不宜将相关行为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更适宜。三是危害后果不同。前者影响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而后者危害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治危害性大,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