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25-12-17 08:49: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纪委监委结合实践,通过学习研讨方式分析常见的违规吃喝情形,精准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图为该区纪检监察干部针对违规吃喝案件研究定性量纪问题。 钟庆静 摄
违规吃喝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多个条款对违规吃喝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第一百一十六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违规吃喝问题,即用公款支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此类问题中,相关行为人违反了《条例》的不同条款,或同一行为人同时违反两个条款,如何精准定性处理,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分析。
孙某,A市城投公司(市属国企,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4年12月6日,A市副市长王某(分管城投公司)带队到城投公司调研,当日中午城投公司在食堂安排工作餐,下午行程结束后,孙某假借汇报工作名义邀请王某一行调研人员到酒店就餐,并谎称系其个人自费请客。餐费共计5000元,孙某安排陪同就餐的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垫付,后以招待费名义在城投公司入账报销。
本案中,对于孙某使用公款宴请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对相关涉案人员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公款宴请上级领导,其行为同时违反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应当合并处理。张某同属于接待方,用公款报销就餐费用,与孙某系共同违纪,行为定性和处理幅度与孙某相同。王某及随行人员参加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而非孙某的私人宴请,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仅认定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张某与孙某属于共同违纪,考虑张某系听从孙某安排,对张某的处理应轻于孙某。因王某及随行人员对餐费系孙某用公款支付并不知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其应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其中随行人员因听从领导安排参加宴请,责任较小,在处理档次上应比王某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对提供宴请的孙某和张某,要考虑全面评价原则和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原则进行定性处理。孙某和张某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同时,孙某和张某在公务接待以外宴请王某,也构成《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据此,孙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用公款组织、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属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的两个条款,构成想象竞合,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之规定,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经比较,《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最高处分档次为留党察看,《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更重,因此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孙某和张某的行为定性处理。
其次,对接受宴请的王某及随行人员,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定性处理。公款吃喝违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组织或者参加宴请时,明知或应当知道系违规使用公款支付费用,仍实施该行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本案中,孙某对王某等人谎称系其个人自费请客,参加宴请的王某等人对事后孙某将聚餐费用在城投公司用公款报销并不知情,王某等人虽然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这一客观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此次宴请系公款支付,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认定王某等人构成“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纪。但是,王某等人明知此次宴请由下级违规提供,且与其执行公务相关联,仍然接受了宴请,该行为侵犯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再次,对张某以及调研随行人员的处理,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张某明知非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支付,仍听从孙某安排陪同就餐并用公款报销就餐费用,与孙某构成共同违纪,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之规定,该违纪行为中张某并非主导地位,其责任较小,因此对其处理可以轻于孙某。王某作为调研队伍的带队领导,其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具有决定权,其他随行人员因系陪同领导参加,可责性比王某要低,对其处理可以轻于王某。
最终,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某以及王某等参加宴请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处理,并责令所有违规参加宴请人员退赔餐费。
(作者:李波 贾志娟 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山东省临沂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