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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成修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10-29 15:12:1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成修改

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立法实施。据介绍,此次修改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巩固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同时为地方探索留有空间;坚持系统观念,对两部法律调整的类似情形作一致性规定,对城乡情况确有差异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并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受访人士表示。

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层治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强化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同时,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近年来,各地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持续深化为基层减负工作。据介绍,此次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需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为村(社区)减负提供法律依据;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驻在农村的有关单位、驻社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规定,为村(居)民委员会链接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社区治理提供机制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瞿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