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9-25 09:05:27
君子之心,常怀敬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心。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干部一定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党员干部常怀敬畏之心,必须摆正个人与组织、与人民、与法纪的关系,做到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在“有畏”之中体现“有为”,将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干部成长,必须依靠组织、敬畏组织。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成长发展固然要靠自身努力,但更离不开组织的培养呵护,想明白这点就会更加自觉依靠组织、敬畏组织。有的干部习惯将成绩归功于自身素质出众、能力突出,而忽视组织的栽培和各方面支持;还有的在党内大搞结党营私、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全然不把组织放在眼里。这些人忘记了,机会和平台都是组织提供的,成绩是干部群众共同奋斗的,某个人或是小团体的力量再大,也不可能凌驾于组织之上。况且,为党奋斗是党员干部的本职本分,在组织面前没有讨价还价的资格,也不允许有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敬畏组织才是正途,要始终忠于党、忠于党的事业,坚决听党话、跟党走,不断增强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的政治担当,让自己所作所为能够对得起组织。
服务人民,首先必须敬畏人民。“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核心,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敬畏权力与敬畏人民,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搞清楚权力源自人民,才能理解敬畏人民的重要性。党员干部作为权力的执行者,时刻不能忘记人民公仆的身份,人民赋予的权力越大、职位越高、赞誉越多,责任也就越大、约束也更严格。对人民最大的敬畏就是做到为民用权、为民谋利,坚持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大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刻警惕以权谋私、权力“私有化”,确保权力不脱轨不越界。若是错误认识权力来源,认为权力依附于个人,甚至将自己置身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外,对各种“围猎”来者不拒,离着出问题也就不远了。
干事创业要敬畏法纪,守好底线。纪律和法律是外部约束,敬畏之心是内在约束。党员干部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心,从内心深处敬畏纪律法律,不能视其为干事创业的包袱。翻阅贪腐案件,具体情节虽然因人而异,但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目无法纪。无论是纪律还是法律,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是经由无数经验或教训总结而成,每一条规定背后都有令人惋惜、发人深省的案例,这些规定为党员干部履职用权划出了底线、设置了禁区,是保持清正廉洁的安全防护栏。从根本上来讲,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纪律和法律既明确了不能触碰的底线和边界,也为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了行动准绳。敬畏纪法、遵规守纪,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不仅能够抵御腐蚀、百毒难侵,而且可以拥有干事创业的充分自由和广阔空间。
敬畏心本质上是一个权力观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治权之权”,尤其需要对权力保持敬畏。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用加强四个方面建设、做到“八个敬畏”对推动纪检监察铁军建设再上新台阶作出部署,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保持敬畏之心。纪检监察干部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加强自身建设,以敬畏之心对待职责使命,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尉承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