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9-24 16:20:16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相关规定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同时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一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买卖股票或者进行证券投资时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等。
同时还规定了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形,包括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等。
问题表现
在实践中,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多发生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行业、上市公司管理部门等特殊领域,或者具有一定职权能掌握相关信息或换取相关信息的领导干部。如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任春生违规买卖股票;中国期货业协会原党委书记、会长安青松违规买卖股票;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济臣以投资入股、购买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大肆收钱敛财。
该违纪行为很多情况下利用了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如中国证监会原法律部副主任吴国舫从证监会离职后仍利用曾担任职务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继续谋取所谓“投资机会”;丧失廉洁底线,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借用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
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隐蔽性强。有的党员干部为了掩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借用家人、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甚至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股票账户隐名持有或者买卖股票,伪装性强。如中国证监会原发行监管部副主任李筱强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借用他人账户违规买卖股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长期借用多人证券账户炒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国群长期借用多人证券账户炒股。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实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