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9-17 15:17:50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行为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主要是指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等。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相关规定
关于经商办企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23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相关案例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比如,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江远新,与杭州全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全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毫无关系,可实际上,这两家公司均是其安排表弟成立的“影子公司”,以便自己隐身幕后、实现权力变现。
有的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原党委副书记、区长宋伯岱,收受某私人企业主送给的公司16.67%的股份,并交由其亲戚代持。
有的到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如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高级专家刘志鸿被“双开”的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