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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9-12 15:30:52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民间借贷、违纪及受贿犯罪

民间借贷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正常民间借贷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存在职务上的管理、制约等特殊关系。双方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有真实的资金需求,出借人目的是通过出借钱款获取合法利息收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是正当的。借贷双方通过平时交往通常建立了较为稳固的信任关系,且平时也可能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借贷行为是否涉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需综合考虑借贷对象是否属于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或者将来很可能成为党员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借贷合意的形成有没有党员干部职权因素的介入,借贷对象是否具有真实资金需求,借贷事由是否成立,借贷利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等因素。有的党员干部不敢公然收钱,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暗中接受利益输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涉嫌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该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如果以借贷的名义行收受贿赂之实,那就不仅是违纪,而且涉嫌受贿犯罪。从客观方面看,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向其高息放贷是否构成受贿,需要实质性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为借款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相关利益。一是从借款利率上判断是否合理。确有资金需求意味着有正当的借款事由,但借款事由正当并不代表借款利率合理,若利率不高于同期借款人向他人借款的最高利率,符合市场行情,借款人因资金需求而向国家工作人员借款的利率,和向其他人借款的利率并无实质差异,且该利率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一般可以认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若利率异常,明显不合乎市场行情,则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二是实质性审查职务关联性,即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前后有无利用职务便利,承诺或实际为借款人谋取利益,这是区分正常民间借贷和受贿行为的关键所在。在确有资金需求的高息放贷情形下,需要进一步判断职务关联性。只有存在职务关联性,方可考虑认定受贿,若不存在职务关联性,没有权钱交易,即使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利率,也不能认定为受贿。若党员干部通过高息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认定违反廉洁纪律。从主观方面看,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是否构成受贿,关键看国家工作人员放贷时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高息”的主观故意。着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出借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借款人渡过资金难关,还是为了以收受“高息”的形式收受好处。在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的高息放贷行为中,“高息”是首要的判断,若不属于“高息”,则难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受贿。若属于“高息”,则需要进一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并收其好处之意,综合审查其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若不存在受贿的主观故意,但党员干部通过高息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按违纪处理。

案例警示

违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这种行为在执纪监督中较为常见,是违反廉洁纪律中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行为。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信息,仅8月份就有9个厅局级以上干部存在此类行为。比如,山西省大同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荆虎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广东省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邓振新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廖小平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