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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9-10 14:43:00

基本释义

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相较于2018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的《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加上了“可能”二字,即借用行为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的程度即可认定为违纪。

问题表现

党员、干部因个人生活向他人借款借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则违反了廉洁纪律。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有的长期借用存在管理和服务关系的人员住房或者高档汽车,有的占用辖区内企业酒店套房等。本行为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

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本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案例警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各地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此类行为,均受到严肃处理。

如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光明违规向私营企业负责人借用2辆越野车供其个人使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位志荣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辽宁省公安厅原一级巡视员王念洪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产供其个人居住;湖南省怀化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张远松长期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供个人使用,并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用车费用;安徽省委政法委原政治部主任、一级巡视员朱学亮长期无偿借用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车辆等。

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自己借用的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对方则是冲着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避免发生此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