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8-08 15:46:06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如何界定“经批准因私出国(境)”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强调指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照以上规定,“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是指按照拟因私出国(境)人员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因私出国(境)。
如何界定“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
“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擅自变更报经组织审批时申报的因私出国(境)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是指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违反《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等规定逾期滞留境外的行为。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具体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比如,某党员干部经批准于5月1日至5月7日前往丹麦和挪威旅游,但实际上6月29日才出发,7月12日才回国,其间还去了芬兰。该党员干部实际旅游时间、目的地与审批不相符,存在逾期滞留的情况,应认定违规出入国(边)境。
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