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7-31 16:31:2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采取弄虚假或者其他手段”,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其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
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指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在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等环节违反相应程序。
有关规定
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