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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6-20 14:57:50

基本释义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个人有关事项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报告对象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瞒报行为认定

符合《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未报告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未报告本人私自持有普通护照或者私自因私出国情况;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未报告经商办企业1家以上(不含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干部未报告相关涉外事项情况;存在其他隐瞒不报的情形。

责任追究

一是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二是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案例警示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违反组织纪律中的一项突出行为,占比较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此类行为。比如中国远洋海运原党组管理正职领导干部隋军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境外房产;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原副州长蔡武成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房产情况;中储粮储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刘福群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隐匿不报代持房产和股票,等等。

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健全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按时、及时、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做到对组织襟怀坦荡,自觉接受组织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