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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4) |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及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等有关人员或者与其存在交往情形如何报告和登记备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0-07-15 17:38:58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及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等有关人员或者与其存在交往情形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主要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必然产生案情泄露隐患。如果被审查调查人通过内部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获知审查调查组已经掌握的信息、证据,或者了解审查调查工作安排,其很可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抗审查调查;如果被审查调查人获知检举控告人或证人等信息,则可能发生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证人的情况,给审查调查工作造成被动和危害。说情干预则会影响执纪执法的公正性,人为地增添执纪执法的难度,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是党和国家、人民赋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可以看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跑风漏气、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过问干预案件等问题,有的甚至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明确规定此项制度,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对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建立“防火墙”,为过问案件人员划出“红线”,有利于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受请托人泄露纪律审查中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受请托人虽未接受请托,但未按本款规定向组织报告的,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看到,纪检监察干部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有自己的亲朋好友等各种社会关系,也必然会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社会联系。但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牢记党和国家、人民的重托,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泄露未公开信息,不接受他人的不当请托,严格修身律己,面对党性考验和风险考验,作出正确选择。

第二款规定的是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等有关人员或者与其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纪检监察干部发现身边同志未经批准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等有关人员或者与其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并登记备案,这不是“多管闲事”“不近人情”,而是真正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因此,严格执行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