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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通报7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8-01-18 14:41:42

    1.滦平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扶贫办主任王国生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2013年至2016年间,滦平县扶贫办违规支付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补助资金46.7万元,承德滦平育英中等专业学校骗取培训补助资金17.29万元,滦平县三岔口村、代营子村六顺合作社分别套取扶贫资金50.11万元、23.26万元。滦平县扶贫办主任王国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11月,王国生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2.兴隆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副主任贾长亮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5年7月,兴隆县某山楂合作社向县扶贫办借扶贫周转金40万元,贾长亮将其中15万元先后挪用转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购买私家车,直至2017年7月归还某山楂合作社,合作社将周转金全部归还县扶贫办。2017年11月,贾长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商务局副局长张凤林等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2016年,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商务局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全覆盖项目,涉及全县312个行政村187.2万元。在确定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过程中,因对资格审核不严,致使不符合要求的3家关联企业全部通过资格评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按建设标准验收,致使312个村电子商务网点未按要求配备电脑桌椅、3个乡镇37个村未配备或未配齐相关设备等(共涉及资金13.92万元),即全部通过验收。负责项目评审资格审核及验收工作的县商务局副局长张凤林、市场体系建设股股长张玉峰,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11月,张凤林、张玉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隆化县韩麻营镇主任科员尹永万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隆化县在实施食用菌和设施蔬菜产业扶贫项目中,韩麻营镇十八里汰村及村种植大户虚报套取扶贫资金37.5万元。时任韩麻营镇人大主席尹永万分管扶贫工作,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8月,尹永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承德县刘杖子乡副乡长陈景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刘杖子乡窄道沟村、陈家庄村分别挪用41.54万元、35.47万元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村级“幸福院”建设,违规将3.47万元、4.27万元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给9户、10户非危房改造户。刘杖子乡副乡长陈景玉(非党员)作为分管领导,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8月,陈景玉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6.丰宁满族自治县黄旗镇原副主任科员、民政所长高雅芹在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过程中违规截留、收费问题。高雅芹(2016年5月退休)在任黄旗镇民政所长期间,截留242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1万元,收取239户费用11.93万元,共计24.03万元,用于危房改造工作相关费用支出等。2017年11月,高雅芹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工资待遇。

    7.平泉市平北镇喇嘛村党支部书记宋宝玉违规为村民申报贫困户及护林员问题。2016年初,宋宝玉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条件的村民高占利申报为贫困户,并于2017年3月将其上报为护林员,享受每年1万元的工资待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7年8月,宋宝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承德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