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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专项工作扎实推进】
唐山:查实基层“微腐败”案件94件 纪律处分71人
张家口: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7-06-19 08:00:11

唐山:查实基层“微腐败”案件94件 纪律处分71人

    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中,唐山市从细化职责分工、拓展线索渠道、规范处置流程、严查快处和构建典型案例数据库五项举措着手,推动两个专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深入学习省、市实施方案及各类报表,全面掌握工作要点;对县(市、区)基层“微腐败”小组进行专题培训,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流程。逐条细化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要求及时间节点,将工作任务细化到小组,责任到个人。

    畅通市县两级举报渠道,启用流动举报宣传车,市县乡村四级增加定点投诉举报箱;利用查办案件、督导、调研深入基层,走访群众获取线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专题生活会、谈心交流、谈话函询等形式,认真查找问题。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市级层面通过举报和走访渠道获取问题线索420个,其中涉及基层“微腐败”问题线索173件,省交办件45件,县级收集基层“微腐败”问题线索493件。

    定期召开问题线索处置会议,筛选梳理问题线索,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权限、程序和保密要求移交,运转环节由经手人员签字确认,全程登记备查。截至目前,对147件基层“微腐败”线索和8件副处级以上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移交。其中转纪检监察机关18件(含8件副处级以上干部问题线索),转市直单位4件,其他案件全部转各县(市、区)。同时,将省交办45件案件按照省专项办要求,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2件,移交给相关县(市、区)43件,并及时向省专项办进行反馈。

    要求各县(市、区)对转办案件快查、快结、快处。建立专项整治案件办理“快速通道”,一经接收第一时间进行签批处置,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问题迅速将问题线索件流转到承办单位,并建议承办单位优先安排查处;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问题迅速转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截至目前,各县(市、区)查实案件94件,整改完成86件,组织处理5人,纪律处分7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涉及金额544.72万元。省交办案件已查实6件,其余案件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收集涉及基层“微腐败”的典型案件,并按照案发单位的性质及案发人员的职级细化分类,分别录入案例库,目前已录入典型案件33例。同时筛选梳理其中12件案例,予以公布。(唐山市纪委)

张家口:出台责任追究办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为全面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强对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近日,张家口市出台《张家口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切实解决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界定难、无依据问题。

全面划定问责范围。将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国家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列入问责对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实现问责对象“全覆盖”。

精准确定问责情形。结合近年来查办的典型案例、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受理的投诉举报,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细化梳理为“吃拿卡要报”、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财务、违规收费罚款等12种问责情形,并对每种情形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阐释,使问责情形更加精准具体,切实增强问责办法的可操作性。

分类确定问责方式。将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工作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在问责事项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视情将问责方式分为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15种方式,并分别明确从重、从轻的问责情形,并将被问责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严格履行问责程序。《办法》明确了问责实施主体和应履行的四项职责,并对获取有关问责情形线索渠道、问责权限、受理举报途径、办结时限及申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举报投诉信访登记表》《问责决定书》《回访情况登记表》,确保问责程序简便易行。同时,对调查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做出错误问责决定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省纪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