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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通报11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7-06-09 08:45:02

    1.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党支部书记麻付强私自截留挪用树木补偿款问题。2016年4月,麻付强在发放树木包干补偿款过程中,私自截留6200元,并将其中5120元用于支付村集体招待费。麻付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科长任雅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迁安市至善大药房负责人赵某为尽快开办药店,请托任雅新帮忙,任雅新利用职务之便,在核查药房筹建地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对拟开办地址予以核查通过。2016年5月至9月,任雅新先后三次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000元(任雅新在核查组介入核查前已退还给赵某本人)。任雅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遵化市东陵乡五道洞村原党支部书记张加付截留挪用机动地补助款问题。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张加付与时任村会计贺某某(2014年初因病去世)截留机动地补助款4.26万元用于支付村招待费用。张加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滦县小马庄镇张各庄西街村党支部书记曾昭生擅自占地圈院建房问题。曾昭生2001年10月擅自占用小马庄镇张各庄西街村集体土地828平方米圈院建房,于2015年5月12日被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曾昭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遵化市东旧寨镇周铁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周宝成、原村委会主任王建春截留挪用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3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周宝成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使时任村委会主任王建春截留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补助资金1.6万元,并全部用于偿还村集体赊欠商店费用等开支。周宝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建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丰润区新军屯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邓长洪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2015年,邓长洪对该院线下调整药品的做法未予制止;2011年至2013年,变通下账招待用品、加油费;2013年,未经审批擅自招聘临时工。邓长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遵化市东陵乡大汤河村党支部书记王书然截留挪用粮食直补款问题。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经王书然同意,该村会计以其女儿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私自存储粮食直补款1.01万元用于集体支出。王书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丰南区岔河镇高坨村党支部原书记李维山、村委会原主任李佐全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问题。2009年李维山、李佐全在本村修路期间,虚开票据套取村集体资金,其中李佐全占有5万元,李维山占有38.12万元。李维山、李佐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李维山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李佐全违纪所得被收缴。

    9.遵化市新店子镇岳各庄村截留补贴款问题。2009年至2014年,新店子镇岳各庄村私自截留机动地粮食直补及综合直补款共计29.29万元,全部用于村内日常开支,村党支部书记耿连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村委会主任孙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现村委会主任任志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支部委员兼会计张立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丰南区西葛镇刘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刘继权、村委会主任李双喜擅自发包村南大坑问题。2014年5月,刘继权和李双喜擅自将该村一块一直闲置的4亩大坑承包给本村村民刘某,既未签订承包合同,也未明确承包期限。刘继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双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曹妃甸区柳赞镇大庄河村党支部书记赵兴绢违规无偿使用集体土地问题。 2008年3月18日,经赵兴绢申请,滦南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在曹妃甸区柳赞镇大庄河村承包经营的育苗室发放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12年9月8日。承包到期后,赵兴绢没有及时向村委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续期手续,也未交纳过土地使用费,致使该育苗室近5年来一直无偿使用村集体土地。赵兴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唐山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