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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通报6起“微腐败”典型案件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7-04-29 08:00:40

    1.曹妃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财务工作人员杨会珍挪用公款营利案。2014年1月29日、3月28日、4月17日,杨会珍利用其负责财务工作的便利,先后三次从机关账户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分别提取现金33.61万元、20万元、7万元(共计60.6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利息。2016年6月17日,经曹妃甸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滦县樊各庄医院原副院长田永江套取新农合资金案。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田永江通过编写虚假住院病例的方法,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57. 6万元,其中19.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12月5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丰南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兰小刚利用职权违规营利、收受企业现金案。2010年至2015年,兰小刚个人购买运输车,倒卖建筑工程原材料粉煤灰,供应给其管理服务对象丰南区黑沿子镇金威混凝土搅拌站,从中获利5万元。2013年7月至2016年1月,兰小刚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提供帮助,收受企业所送款项共计32万元。2016年12月5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滦县茨榆坨镇彭塔坨村原党支部书记彭建文、原报账员彭连武骗取国家沙河治理专项资金案。2013年7月至9月,彭建文在协助茨榆坨镇政府沙河治理专项行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土地、树木等方式累计套取专项资金19.97万元,并据为己有。2013年8月,彭建文伙同彭连武,以彭连武的名义虚报树木套取补偿款7.8万元,并由二人私分。2016年8月12日,经滦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彭建文、彭连武开除党籍处分。彭连武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玉田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原科长许淑娟利用职务便利私分企业押金案。2012年8月,许淑娟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私分由其保管的橡胶企业押金17.6万元。2016年12月12日,经玉田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丰润区住建局绿化科原科长孙金环收受他人现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案。2011年4-5月,孙金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5万元,并为他人谋利。2011年8月,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包昌盛道景观和102国道南侧绿地改造提升工程获利12万元。2016年10月12日,经丰润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唐山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