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7-01-25 09:22:19
眼下正是各地人大、政协“两会”密集召开的时候。人大代表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方式。如何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切实为群众说话办事,是社会关注地方“两会”的一个看点。
近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从制度上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其中的一个制度设计是,对承办人员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等四种情形,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人大代表议案不当回事、处理不力的,将被问责。检索一下新闻报道,各地这类制度规定不在少数。
对照现实,出台这种问责制很有必要。一直以来,在代表议案办理过程中,一些职能部门存在重答复、轻落实,不落实、假落实和走过场等不良现象,“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容易发生。究其原因,从主观上说,是一些部门的领导干部对人大工作不重视,对代表权利不够尊重,把人大议案当成是给自己找麻烦,或是避而远之,或是高举轻放,有的干脆不了了之。
从客观方面分析,落实不落实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缺乏必要的约束、惩处机制,也就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建立问责制,直接与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处理行为挂钩,实际上就是压实责任、传导压力,一下子扎到了“痛处”,使其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重视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通过的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答复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代表对答复反馈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对不满意的内容重新研究处理。时间上的设定,也有利于形成倒逼效应,防止久拖不决、久议不办,增强人大议案办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问责制是解决议案“办理难”的一剂良药,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工作积极性。反过来说,办理机制理顺了,也会对人大代表履职起到正向推动作用。天津出台的条例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深入调查研究,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还明确了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等五种情形不得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深入群众、一心为公,才能察实情、汇民意,进而通过办理问责制等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发挥“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制度优势。(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