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时间:2016-10-31 08:00:00
近日,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印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办法》围绕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加强监督执纪问责,逐项落实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
在监督责任的内容方面,《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六大纪律执行情况、纪律审查工作、检举控告申诉的受理工作、问责工作等作为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督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落实《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所列党组领导班子主体责任的20项要求,督促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和负责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开展监督;及时调查和处置违犯党纪问题,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受理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省人大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服处分的申诉;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制度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在监督的主要措施方面,《办法》制定了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对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进行廉政谈话、核实谈话(函询)、诫勉谈话、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和权限处置问题线索、按规定开展纪律审查、督促落实问责工作、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工作等14条措施。根据省委和省纪委的工作部署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规定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省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